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3276号
申请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永艺巷2号B栋101、201及周边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152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驰,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同心路与创元路交汇处东部新时代大厦130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1692Q。
法定代表人**丰。
委托代理人***,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413176.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随后,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粤0306民初38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13176.2元的财产。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2413176.2元为限。
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粤0306执保51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国会大厦支行账号为4420********的冻结。上述解封限额为人民币2413176.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