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420号
申请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永艺巷2号B栋101、201及周边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56,659.2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556,659.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