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里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万里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副董事长。
上诉人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8)内082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天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本案利害关系人莫睬煜未参加诉讼、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川公司对莫睬煜的陈述不认可、现有证据未能相互印证的情形下,即将天旗公司支付莫睬煜的工程款计算在支付**川公司的工程款内,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因涉案工程钢结构并不属于**川公司承包工程范围,一审判决将该钢结构款35万元计算在已支付**川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属认定事实有误。根据当事人申请,本案已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对产生的鉴定费用**川公司一审时已提出诉求,一审法院以**川公司未提供鉴定费原件为由不予认定。二审中**川公司提供该鉴定费发票原件,对该鉴定费应根据胜败比例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程序上需追加当事人,实体上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8)内082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甄玉红
审判员  单久芬
审判员  张莉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匀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