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6民初2986号
原告: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
负责人:潘某某,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万**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总经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内蒙古万**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于凤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文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