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623民初22号
原告:**,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7号金安大厦B区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A8RY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 占 贵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审判员 祁 占 贵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