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681财保9号
申请人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账号:160449××××37)账户内存款752,082.5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车辆(车辆品牌:三一牌,车牌号:吉F3×××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账号:160449××××37)账户内存款752,082.5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辆(车辆品牌:三一牌,车牌号:吉F3×××9),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81元,由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洋
书记员 秦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