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吉0623财保7号
申请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本院的70万元执行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2017)吉0623执56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款7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陈强
书记员熊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