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财保15号
申请人:***,女,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4906.6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外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吉AVM×××号的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出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车辆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车牌号为吉AVM×××号的小型轿车的车籍;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4906.6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