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再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民终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申91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组织下与***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了给付70万元的义务。同时,***放弃申请执行剩余执行款和利息。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吉0623执56号结案通知书,确认***申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刘 阳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