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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申9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民终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