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申9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民终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