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623财保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吉0623财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2017)吉0623执56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款70万元。**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本院(2017)吉0623执56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款7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省顺达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