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302执恢72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华鲁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凤,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区索镇张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帆,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0日作出的(2006)川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和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和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宋作岩
审 判 员 杨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黄亚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