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执异7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华鲁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凤,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张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清,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承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张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帆,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承和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山东承和建筑有限公司。
审查查明,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王福生
审 判 员  武建强
审 判 员  孙启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成志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