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承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民终1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桓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张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帆,董事长。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桓台兴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桓台县聚荣社会福利大理石厂。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周荣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菡,桓台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桓台县索镇建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建国村。
法定代表人:王心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桓台兴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和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桓台县聚荣社会福利大理石厂、原审被告桓台县索镇建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2016)鲁0321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建筑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燕萍
审 判 员  吕桂欣
审 判 员  马士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孙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