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721号
原告: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张北路16号。工商注册号:×××56。
法定代表人:王心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支付违约金41868.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桓台县人民法院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1月25日、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3564号、(2022)鲁03民终571号民事判决,现判决已生效。根据以上生效判决,**因迟延支付购房款应向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31.68元,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鲁0321民初3564号案件中已主张234163.01元,剩余违约金41868.67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请求依法支持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支付购房款89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21年6月25日的逾期违约金234163.01元,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付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房款640000元及违约金234163.01元。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321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又向本院起诉要求**支付2015年12月31日至2021年6月25日的逾期违约金41868.67元,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于 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灵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