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财保137号
申请人:***,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申请人:檀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仪封乡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牛艳春,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檀才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679.5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冻结被申请人檀才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679.5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7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