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才建设有限公司

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檀才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财保171号
申请人: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邹阁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潘锋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存肖,高唐杨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檀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仪封乡工业园区18。
法定代表人:牛艳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檀才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檀才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989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檀才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989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19元,由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高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