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2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执行人:檀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仪封乡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牛艳春,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檀才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鲁1526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檀才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679.5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檀才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679.5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