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安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辖终675号
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2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工集团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建工集团公司与安泰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属于合同关系,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工程款,故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且此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第贰种方式执行:第贰种: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安泰公司对于建工集团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安泰公司以《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分包合同》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双方虽在《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款因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经查,涉案工程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建工集团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时霈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余未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