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异100号
异议人(申请人):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新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民,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8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冯志琴,女,汉族,1962年6月19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英明、张忠琦,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安泰)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安泰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冯志琴为被执行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另案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经审查,异议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冯志琴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郑 捷
审判员 张伟波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