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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民特243号
申请人:广西国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6-1号浩天花园综合楼21层2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0823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人广西国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西国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5256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承担申请费。事实理由:仲裁委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作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仍与原用人单位广西电建电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由该单位缴纳社保,其承诺会尽快办理原单位辞职手续但一直拖延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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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且未将工作需要的重要证件交给申请人,给申请人生产经营和劳动关系合法合规造成严重影响,申请人要求其尽快解决相关问题但其拒不改正,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被申请人隐瞒申请人对其提出异议的微信聊天证据,严重影响公正裁决。据此,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仲裁程序的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因当事人未因仲裁超时提起诉讼,仲裁委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仲裁裁决对事实的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仅对仲裁裁决的管辖权、仲裁程序、裁决适用的法律法规、证据是否伪造、是否隐瞒证据、仲裁员是否有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等事项进行审查,故仲裁裁决是否错误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足以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三、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证据。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该微信聊天证据申请人实际亦掌握,不属于被申请人单方掌握的证据,申请人完全可以向仲裁庭提交,指责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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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证据不成立。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现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西国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帮
审判员覃斯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莫章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