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884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申请人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耀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超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汇耀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中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1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