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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37民初1036号之一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以下简称宏伟钢材)诉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公司)、云南元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以下简称启诚钢材)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寇建立
书记员  朱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