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884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耀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超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振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2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20元,由原告中超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