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37民初1240号之三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与被告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赵 强
书记员 郭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