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37执保371号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银实业有限公司名下175.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汇耀电力技术(云南)有限公司、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银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泽民
书记员 岳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