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1民初6039号
原告:***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86485227T,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南山星城一期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正蓉,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长宁县华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MA62A0CN9R,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天能路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宁县华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仕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唐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