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尚某某(淄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074号 原告:浙江天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娑婆新村8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8236969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名尚***(淄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六路以东(淄博名尚国际社区商业楼),统一社会代码9137030058454603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天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名尚***(淄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天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尚***(淄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7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浙江天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天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尚***(淄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