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6执33号 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诸暨市志高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志高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份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7)绍仲字第2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诸暨市志高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40937.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根据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中还有46366.80元质量保证金已到期,尚未在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中,请求法院在本次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经与诸暨市志高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沟通,诸暨市志高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尚未申请执行的46366.80元质量保证金在本次执行案件中一并支付。现被执行人诸暨市志高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执行款987304元,并交纳了本案案件执行费11809元。申请执行人对不足执行部分债权表示放弃,同意本案就此了结,故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