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民初4740号之一
原告: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娑婆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22元,减半收取计10961元,由浙江天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冯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