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文昌龙光盛瑞置业有限公司、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5执1789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5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文昌龙光盛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街日中公司大楼50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晶晖广场1-2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5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文昌龙光盛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移交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材料,并在后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予以配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移交施工部分的工程材料,被执行人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移交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墟钛矿厂、海藻养殖杨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共计37册。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尚需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350.29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9005执17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文昌市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6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