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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盱眙置业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9133号 原告:中安盱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大道10号恒宇广场6号楼一层1011-10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电子商务创业园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国朋,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倩,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安盱眙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安盱眙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安盱眙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盱眙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3元,减半收取7191.5元,由原告中安盱眙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