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24民初139号
原告:浙江宏雅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路518号铜材大厦A座12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电子商务创业园2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浙江宏雅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宏雅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雅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1元,由原告浙江宏雅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