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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恒盈钢管出租站、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55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善县恒盈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上海休闲街三区305号东间。 经营者:***,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公寓2幢6**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电子商务创业园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再审申请人嘉善县恒盈钢管出租站因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398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嘉善县恒盈钢管出租站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嘉善县恒盈钢管出租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