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55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善县恒盈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上海休闲街三区305号东间。
经营者:***,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公寓2幢6**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电子商务创业园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再审申请人嘉善县恒盈钢管出租站因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398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嘉善县恒盈钢管出租站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嘉善县恒盈钢管出租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