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2147号之二
原告: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百官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大普路606号5-10层。
诉讼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电子商务创业园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百官分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方申请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本院对原告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并通过摇号方式选取了鉴定机构浙江建汇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后鉴定机构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鉴定的最低要求为由,终止鉴定。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百官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554元,由原告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百官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