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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江琴钢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91民初426号 原告:衢州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原告衢州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衢州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计1347元,由原告衢州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