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2809号
原告: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三路23号金湾大厦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8087215P。
法定代表人:范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茹,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东港区。
被告: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遵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7632H。
法定代表人:郭红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桂红,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7元,减半收取计1594元,由原告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绪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臧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