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与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3民初2077号
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71331560T,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雪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8087215P,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秦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高华菊,经理。
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以“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8元,由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可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