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23财保35号
申请人: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雪梅职务:经理。
地址: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日照市百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71100054951338B。
法定代表人:杨纪华职务:总经理。
地址: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上海北路、兰州路东(交汇处东路口)。
被申请人: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71102698087215P。
法定代表人:高华菊职务:总经理。
地址: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姜维以其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同时查封担保人姜维所有的位于东平县城区汇河街南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担保房产,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不准其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海涛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