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309号
原告: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黄海三路23号金湾大厦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8087215P。
法定代表人:范杰,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遵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7632H。
法定代表人:郭红章,该公司经理。
原告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立案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市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大鹏
书记员安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