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锦孚泰兴门窗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京03执77号之一
青岛锦孚泰兴门窗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调字第036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60526.6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调字第036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群审判员***审判员*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