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4民初6049号
原告青岛锦孚泰兴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原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锦孚泰兴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永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