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后海西社区东200米(富邦院内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203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03执10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识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