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后海西社区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975587.93元(其中缴纳执行费12234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息及诉讼费合计963353.9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立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顺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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