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9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