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2117号
申请人: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绿城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绿城华川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绿城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绿城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