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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绿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0414号
原告杭州绿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62X0U,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491号金龙大厦1412室。
法定代表人汤柳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建军,男,系员工。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33151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沈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立刚,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绿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绿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杭州绿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潇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