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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管出租商行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8086号
原告杭州萧山***管出租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8L5858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同兴村7组。
经营者黄丽霞。
委托代理人任海波、来丹芹,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33151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沈建。
委托代理人郁立刚,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管出租商行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管出租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管出租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杭州萧山***管出租商行负担。
审判员  杨莉
二○一八年六月一无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