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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翁冬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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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258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艮园小区****、艮园小区******。
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意、**,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建伟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33151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pstyle="text-align:justify;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orphans:0;widows:0;">法定代表人:沈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194974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知稼苑**二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知稼苑****style="text-align:justify;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orphans:0;widows:0;">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建伟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伟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对***、建伟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