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伟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佭先付、***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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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10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平,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义府大街808号1幢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AYB3W6T。
负责人:徐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允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伟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9768233151Q。
法定代表人:沈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立刚,浙江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柏金,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诉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供电公司、建伟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徐柏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邱洁健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佳萍